此外,因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、身体状况、形成条件、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,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,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。王女士一案中,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,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,因张先生患病,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,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。
■鉴定提醒
伪造签名违法
严重将追刑责
需要注意的是,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,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这就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,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、合法的,不要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。
在第一起案件中,法院是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,获得了崔女士的谅解,且造成的危害不大,才未对其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,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。
■记者手记
当事人坦诚相对
才能顺利解决纠纷
纠纷想要顺利快速解决,首先需要的就是当事人坦诚相对。试想,如果一方伪造证据上的笔迹,那无异于火上浇油,定会加大另一方的怨气,激化双方矛盾。正因如此,一方面法院引入了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,来保障法官公正断案;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,法律也会予以处罚。
但无论是哪种技术,都因自身原因有着局限性,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。而采取笔迹鉴定,更像是面对不诚信行为的“无奈”之举。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,笔迹鉴定“出场”的机会将越来越少。